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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文章来源:焦作市标准造价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07-01 07:17:25 发布人: 浏览次数:3601

焦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2002927日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协会名称:焦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简称:焦作市工程造价协会

英文译名:Jiaozuo Association For The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Costs

英文缩写:JZMCC

第二条 协会性质

焦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广大工程造价工作者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及工程建设活动中涉及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组织自愿申请参加,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循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团结广大工程造价工作者,密切配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的一个地方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广大工程造价工作者和有关单位、组织,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工程造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焦作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焦作市建设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为焦作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

协会的住所在河南省焦作市站前路8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1、研究、探讨工程造价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2、协助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并接受其委托,在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制订、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组织编制、资质资格的审核、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等方面开展工作,推动工程造价专业的发展。

3、组织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经验交流,开展咨询、信息服务。

4、与国内外、省内外有关社会团体开展友好往来、协作与交流。

5、编辑出版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刊物和资料。

6、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建设工程造价工作者的建议和意见。

7、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研究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元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协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一)   单位会员

各县(市、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企业法人及从事与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相关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单位会员应指派代表一人(必须是协会的个人会员)担任与协会联系的联系人。

(二)   个人会员

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和协会两名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协会的个人成员。

1、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并具有助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2、取得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或河南省概预算人员资格证者;

3、多年从事并热心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做出一定成绩的管理干部、科研人员和教育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可优惠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获取协会编印的书刊、资料等;

4、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4、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如实提供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时,理事会可劝其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推荐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1、讨论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2、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就重大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5、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6、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7、决定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

协会理事由协会商请有关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理论上有见解,工作上有贡献,学风正派的专业干部、学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管理干部。

协会理事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正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负责筹备下一届理事会;

11、审查本协会的经费开支;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135678910款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仿真、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身缠,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受委托的专题研究经费;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意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2927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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